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荣执字第137-1号申请执行人刘炳进,男,住荣成市。被执行人连俊堂,男,住荣成市。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炳进与被执行人连俊堂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赔偿款付清,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07)荣人民一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海明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静 来自:
刘炳进与连俊堂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荣执字第137-1号申请执行人刘炳进,男,住荣成市。被执行人连俊堂,男,住荣成市。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炳进与被执行人连俊堂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赔偿款付清,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07)荣人民一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海明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