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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西民初字第139号

蒋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4-06-2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蒋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西民初字第139号

原告:蒋某。

被告:王某。

原告蒋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倪泓独任审判,并于2013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和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2011年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不到一个月的交往,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基础薄弱,且被告没有家庭责任意识,婚后不到一周就开始夜不归宿、在外赌博,故双方经常发生争吵。期间,双方家长、媒人曾多次劝解,被告也多次承认错误并表示愿意改正,但却无悔改的实际行动。2011年12月起,被告主动提出与原告分居。2012年1月30日起,被告又独自搬出原告家里,在外租房居住至今。2012年4月,原告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但尽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给予了被告一次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但双方在之后的半年多时间里情况依旧,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弥补。故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称:原、被告虽为他人介绍认识,但双方在结婚登记前一个多月时间里几乎每天相处沟通,被告亦接受了原告曾有过婚史的情况,且大摆筵席,故结婚是双方慎重考虑的结果,并不草率。双方如此之快地登记结婚,是因为原告家庭拆迁安置房的登记截止时间临近,晚了就会少分50平方米的房子,故在原告父母的一再坚持下,双方登记结婚,且被告为入赘。由于原告在婚后并不履行夫妻义务,拒绝性生活,对被告非常冷淡,2011年12月又要求被告将工资卡交给其保管,遭到被告拒绝后即提出分房居住。后原告父母也对被告提出上交生活费、房租费等无理要求逼迫被告从家中搬出,并要求原、被告离婚。被告多次试图挽回,但原告及其父母均坚决拒绝沟通,并提出诉讼。原告起诉所称的夫妻经常吵架、被告夜不归宿及赌博均非事实,被告只是因工作需要应酬,有时回家晚一点,但都会事先告知原告,也未赌博。鉴于原告坚决的离婚态度,被告同意在原告道歉并将订婚时将原告父母给被告父母的聘礼即24K金项链一条还给被告父母的情况下离婚。庭审中,被告又明确表示原告草率对待婚姻,被告没有过错,故不同意离婚。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2012)杭西民初字第126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告于2012年5月曾起诉离婚,但被法院驳回,现已超过6个月。被告未提供证据。上述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表示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后予以认定。根据上述本院确认的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1年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原、被告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多次产生矛盾。2011年12月起,双方分居。2012年1月底,被告搬出原告家中,在外租房居住至今。2012年5月8日,原告起诉离婚,本院于2012年6月5日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2013年1月6日,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间虽系自主婚姻,但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了解,婚后又因生活琐事产生了较大的矛盾,致使夫妻感情日渐淡漠。2011年12月双方分居后,沟通交流更为缺乏。2012年6月5日,本院虽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但之后夫妻关系未有改善,被告也未再搬回与被告共同居住。视原、被告夫妻关系的现状,应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准予蒋某与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倪泓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