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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民初字第160号

樊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樊某某,冯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160号原告樊某某,女,198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冯某某,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守涛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文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