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扶民初字第00006号原告李乃仓,男,汉族。被告雷恩仓,男,汉族。
原告李乃仓与被告雷恩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3日受理后,在审理期间,原告李乃仓于2013年2月2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雷恩仓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乃仓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乃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乃仓承担。
审判员 卢林祥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蔡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