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微执字第54-1号

杜某与杨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某,杨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微执字第54-1号申请执行人杜某。被执行人杨某。本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2012)微民初字第126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满某凯抵偿给杨某的钢质喝沙船一艘,现因杜某和杨某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杨某将该喝沙船作价952000元抵偿欠杜某借款(详见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满建凯抵偿给杨某的钢质喝沙船一艘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儒英

审判员  朱思源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