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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法保字第3-1号

陈标与李骏民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所属地区
南宁市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标,李骏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法保字第3-1号申请人陈标。被申请人李骏民。担保人陈超群,女,1968年4月6日出生,住南宁市西乡塘区南铁北四区62栋3-13号,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680406592X。

申请人陈标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担保人陈超群自愿以现金20000元为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李骏民名下的桂A×××××小型汽车。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标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骏民名下车牌号为桂A×××××的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一年,自2013年2月28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玉明凯

审判员  王亦民

审判员  韦兆开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唐上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