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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00162号

孙某某与上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4-03-21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某,上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民初字第00162号原告孙某,男,生于1982年7月14日,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杨成发,南郑县大河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上官某某,女,生于1990年11月29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徐婧,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与被告上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黄建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诉称:原告孙某与被告上官面膜婚前缺乏了解,结婚不到十日便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在不到三个月的生活中遇事根本无法沟通,毫无共同语言,夫妻分居已长达四个月之久,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由于结婚时间短,为结婚给原告孙某造成了重大损失,所以要求被告返还彩礼56000元及金戒指、金耳环、金项链。

被告上官某某辩称:被告上官某某和原告孙某之间确实缺乏沟通和了解,以致婚后不久即出现了矛盾,现在夫妻关系已恶化至极点,被告上官某某亦希望早日摆脱毫无夫妻感情可言的婚姻生活,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上官某某完全同意。但原告要求返还彩礼,不符合法律规定,认为不应返还。另外,原告上官某某在婚后为家庭购置了家用电器,作为家庭共同生活使用,被告上官某某对该财产享有一半分割权。被告上官某某自2012年9月回到娘家居住一直看病吃药,原告孙某应尽扶养义务,同时,被告上官某某要求分割自2012年9月至今原告孙某的工资收入及由原告孙某赔偿被告上官某某精神损失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某与被告上官某某于2011年12月经人介绍谈婚,次年1月30日登记结婚,同年2月9日举行婚礼共同生活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当年3月原告孙某返回打工单位,5月被告上官某某前往与之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再次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后,被告上官某某6月底返回南郑。此后,双方因为琐事常在电话中争吵。2012年9月1日被告上官某某回到娘家居住生活至今。

原告孙某与被告上官某某协议离婚未果后,遂于2013年1月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上官某某离婚。另查明:原告孙某在结婚登记前给被告上官某某现金56000元作为彩礼及购买了金戒指、金耳环、金项链三金价值4800元;2012年2月3日被告上官某某购买创维牌42寸彩电、容声牌冰箱、台式电脑、菲利普电动车、饮水机、美菱牌空调各一台、棉被、羽绒被、床单各二床、毛毯床罩各一床等价值21209元及56000元存折一个作为陪嫁,带到原告孙某家,2012年8月27日被告上官某某将56000元存折及金耳环、金戒指、金项链及电动车带走。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被告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被告户籍证明、结婚登记表及结婚证、汉中市东信金品有限责任公司发票二张、百隆家电信贷发票四张、陕西金喜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证明一张、馨梦雅家纺布艺货单一张、陪嫁清单、原告书写离婚协议、证人证言及庭审笔录等材料证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结婚,但婚后没有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双方均感和好无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准予离婚;原告作为无正式固定收入,靠打工生活,婚前给付被告数额较大的彩礼及购买金银首饰,导致其生活困难在所难免,再者,二人婚后共同生活期间较短的现实状况,但其要求全部返还彩礼,无法律依据,不能全部支持,可酌情判处适当返还;被告在结婚登记后购置的财物在举行婚礼时带到原告家中,根据现实情况,应视为被告的陪嫁财产系婚前个人财产,应归被告所有;被告要求原告承担其医疗费用、分割原告2012年9月至今的工资收入及赔偿其精神损失费无事实依据,本院无法支持其请求。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孙某与上官某某离婚;

二、上官某某陪嫁财产56000元存折一本(已带走)、创维牌42寸彩电、容声牌冰箱、台式电脑、菲利普电动车(已带走)、饮水机、美菱牌空调各一台、棉被、羽绒被、床单各二床、毛毯、床罩各一床及衣物生活日用品、三金归上官某某所有;

三、上官某某返还孙某彩礼2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孙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案件上诉费,上述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建军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永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