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140号
原告:杭州市余杭区理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立强。
委托代理人:徐益林、郭伟峰。
被告:钱红卫。
被告:谢会仙。
被告:盛金根。
被告:邵忠立。
被告:陈妙才,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余杭区理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钱红卫、谢会仙、盛金根、邵忠立、陈妙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余杭区理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28日以达成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余杭区理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市余杭区理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80元,减半收取2940元,由原告杭州市余杭区理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谈建明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杜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