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初字第386号原告靳领文。委托代理人苏耀祖广平县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书领。案由追索劳动报酬本院在审理原告靳领文被告刘书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福民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