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扶民初字第38号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李二峰,住扶沟县。被告陈艳威,住扶沟县大李庄乡。被告陈冲冲,住扶沟县大李庄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二峰、陈艳威、陈冲冲借款纠纷一案中。
原告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李二峰、陈艳威、陈冲冲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 迪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运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