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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柯商初字第144号

衢州大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谭祝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4-03-08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衢州大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谭祝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商初字第144号

原告:衢州大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爱香。

委托代理人:郑淑芳。

被告:谭祝红。

原告衢州大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谭祝红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大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俪婧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石道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