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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明恢执字第00001-1号

时霞俊与武国明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4-11-25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明恢执字第00001-1号

申请执行人:时霞俊,男,1963年生,汉族。

被执行人:武国明,男,1968年生,汉族。时霞俊与武国明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明民一初字第12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国明履行给付赔偿款20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武国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国明在安徽明光农村合作银行张八岭支行、10008176172410000000016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52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任 仁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永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