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明恢执字第00001-1号
申请执行人:时霞俊,男,1963年生,汉族。
被执行人:武国明,男,1968年生,汉族。时霞俊与武国明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明民一初字第12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国明履行给付赔偿款20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武国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国明在安徽明光农村合作银行张八岭支行、10008176172410000000016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52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任 仁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永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