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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初字第1209号

冯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冯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1209号

原告:冯某。

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进运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金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