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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民初字第82号

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滕明光双牌县银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4-09-13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明光,双牌县银信房地产有限公司,双牌县房产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民初字第82号原告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辉,董事长。被告滕明光,男。被告双牌县银信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静,经理。被告双牌县房产局,驻双牌县平阳东路。法定代表人蒋喆,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滕明光、双牌县银信房地产有限公司、双牌县房产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三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8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廖伍爱

审 判 员  成春林

人民陪审员  黄黎英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 婷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同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