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民初字第155号
原告:武义诚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仁根。
被告:贾宏献。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义诚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贾宏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义诚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贾宏献已经缴纳物业管理费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物业诚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义诚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陈慧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颜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