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洋执字第00187号申请人杜某某,男。被执行人陈某某,女。本院于2013年2月26日受理申请人杜某某依据本院某某洋民初字第某某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杜某某要求被执行人陈某某给付案件执行款3000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陈某某给付申请人唐某某3000元。全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洋县人民法院某某洋民初字第某某号民事调解书全案执行终结。
审判员 李润清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党白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