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蒲法执字00039号申请执行人王征发,男,1947年2月13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平路庙晋王村*组,农民。委托代理人原福全,男,194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东杨乡韩家*组,农民。被执行人蒲城县东杨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军民,系该乡乡长。王征发申请执行蒲城县东杨乡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蒲民初字第009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出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应确定执行标的为11800元(其中案款2000元、利息9700元、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属特殊主体,因多种原因难以执行。申请人表示同意延期履行。本院于2009年12月2日依法终结了(2009)蒲法执字第36号执行案件。2012年11月13申请执行人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政府用救助资金解决,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救助2000元,利息9700元,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全部放弃。现2000元申请人已领回,本案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蒲民初字第00975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建民
审判员 王军洲
审判员 梁润恒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曾斌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