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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蒲法执字00039号

申请执行人王征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蒲城县东杨乡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4-09-09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征发,蒲城县东杨乡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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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蒲法执字00039号申请执行人王征发,男,1947年2月13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平路庙晋王村*组,农民。委托代理人原福全,男,194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东杨乡韩家*组,农民。被执行人蒲城县东杨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军民,系该乡乡长。王征发申请执行蒲城县东杨乡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蒲民初字第009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出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应确定执行标的为11800元(其中案款2000元、利息9700元、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属特殊主体,因多种原因难以执行。申请人表示同意延期履行。本院于2009年12月2日依法终结了(2009)蒲法执字第36号执行案件。2012年11月13申请执行人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政府用救助资金解决,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救助2000元,利息9700元,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全部放弃。现2000元申请人已领回,本案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蒲民初字第00975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建民

审判员  王军洲

审判员  梁润恒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曾斌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