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户民初字第00012号原告胡某,男,1974年9月27日生,汉族,工人。被告李某,女,1974年10月26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何慧明,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筱会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普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