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二初字第00296号原告陕西天皓万业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开发区东兴路*号。注册号610132100015471。法定代表人薛宝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友生,男,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朱龙安,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八水上筑小区111-1壹号楼2单位****室。负责人徐宝林,经理。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清源路**号。法定代表人鲁林,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天皓万业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2月28日以对方将所欠货款全部支付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天皓万业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2104元,其余2104元退还原告(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相 帆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袁二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