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二初字第21号原告王五丁,农民。被告田彦通,农民。
原告王五丁诉被告田彦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王五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五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由原告王五丁负担。
审判员 王建军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晓宇 微信公众号“”
王五丁与田彦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二初字第21号原告王五丁,农民。被告田彦通,农民。
原告王五丁诉被告田彦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王五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五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由原告王五丁负担。
审判员 王建军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