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巨民二初字第21号

王五丁与田彦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五丁,田彦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二初字第21号原告王五丁,农民。被告田彦通,农民。

原告王五丁诉被告田彦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王五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五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由原告王五丁负担。

审判员  王建军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