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岳民初字第77号

刘XX与姚XX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4-04-08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XX,姚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湖南��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民初字第77号原告刘XX,男,1987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姚XX,女,199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姚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4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XX的撤诉申请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征收100元,由原告刘XX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熊 鄂

人民陪审员 刘欣保

人民陪审员 方红兰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艳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