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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嘉商终字第144号

海宁长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崇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4-06-18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崇德建设有限公司,海宁长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嘉商终字第1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崇德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郁振华。委托代理人魏子铭。委托代理人鲍琴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宁长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建仁。

上诉人浙江崇德建设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桐乡市人民法院(2011)嘉桐崇商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崇德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桐乡市人民法院(2011)嘉桐崇商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连忠

代理

审判员  金傅祥

代理

审判员  钱慧智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谢金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