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嘉商终字第1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崇德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郁振华。委托代理人魏子铭。委托代理人鲍琴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宁长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建仁。
上诉人浙江崇德建设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桐乡市人民法院(2011)嘉桐崇商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崇德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桐乡市人民法院(2011)嘉桐崇商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连忠
代理
审判员 金傅祥
代理
审判员 钱慧智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谢金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