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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荣崖民初字第540号

荣成崖头法律服务所与荣成市俚岛镇草岛镇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当事人
荣成崖头法律服务所,荣成市俚岛镇草岛镇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荣崖民初字第540号原告荣成崖头法律服务所,证号:215100120861。委托代理人董树科,荣成埠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荣成市俚岛镇草岛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本院于2012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荣成崖头法律服务所与被告荣成市俚岛镇草岛镇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慈方铭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滕真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