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神法执字第00435号

张飞与王明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4-09-18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飞,王明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435号申请执行人张飞,男,1986年6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被执行人王明科,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本院在执行张飞依据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260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王明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明科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张飞与被执行人王明科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执行人张飞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26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建国

审判员  王志新

审判员  王进国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