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84号
原告:惠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余**。
委托代理人:刘**,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徐**,女,汉族,1982年12月2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公明镇,身份证号码:612401198212024**。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于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9.5元,由原告惠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勇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连楚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