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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84号

原告惠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惠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84号

原告:惠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余**。

委托代理人:刘**,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徐**,女,汉族,1982年12月2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公明镇,身份证号码:612401198212024**。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于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9.5元,由原告惠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勇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连楚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