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18号原告翟某,男,汉族,1980年11月19日出生,户籍地址:。被告杨某,女,汉族,1982年5月6日出生,户籍地址:。上述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5日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958.0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美婷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 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