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岐民一初字第00061号原告王某甲,男,汉族,岐山县人,农民。被告王某乙,男,汉族,岐山县人,省建二公司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甲经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
审 判 长 周红强
代理
审判员 付亚军
人民陪审员 韩兴科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万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