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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岐民一初字第00061号

王某甲与王某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岐民一初字第00061号原告王某甲,男,汉族,岐山县人,农民。被告王某乙,男,汉族,岐山县人,省建二公司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甲经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

审 判 长  周红强

代理

审判员  付亚军

人民陪审员  韩兴科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万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