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开商初字第127号
原告:孙校军。
委托代理人:余红伟。
被告:邹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校军诉被告邹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校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校军负担。
审判员 姜芹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蒋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