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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开商初字第127号

孙校军与邹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4-03-08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校军,邹小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开商初字第127号

原告:孙校军。

委托代理人:余红伟。

被告:邹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校军诉被告邹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校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校军负担。

审判员  姜芹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蒋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