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沿滩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钟某某,女,汉族,自贡市人,居民,住自贡市沿滩区。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汉族,自贡市人,居民,住自贡市沿滩区。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自贡市人,居民,住自贡市沿滩区。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女,汉族,自贡市人,务农,住自贡市沿滩区。被执行人黎某某,女,汉族,自贡市人,务农,住自贡市沿滩区。被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自贡市人,务农,住自贡市沿滩区。申请执行人钟某某、赵某某、赵某某、何某某与被执行人黎某某、黄某某生命权纠纷一案,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0日作出(2012)沿滩民一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钟某某、赵某某、赵某某、何某某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黎某某、黄某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2012)沿滩民一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万泽兵
审 判 员 曾 梅
代理
审判员 邹晓燕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姜 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