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陈执民字第00140号

齐云妮与杜亮亮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4-04-20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齐云妮,杜亮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陈执民字第00140号申请执行人齐云妮,女,生于1985年1月,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被执行人杜亮亮,男,生于1984年10月,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齐云妮与杜亮亮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陈民一初字第002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齐云妮于2013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杜亮亮支付杜思雨抚养费180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督促,被执行人杜亮亮支付抚养费1800元,本院收取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结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陈民一初字第00268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笃岐

审判员  赵民权

审判员  朱奋强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军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