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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062号

原告六安市进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阎玉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7-01-23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六安市进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阎玉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062号

原告:六安市进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云路街京都豪园小区。组织机构代码66791216-3。

法定代表人:严从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汪丹新,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明余,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阎玉柱,男,1970年7月出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住六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市进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阎玉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六安市进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31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阎玉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六安市进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要求,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安市进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阎玉柱的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六安市进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傅诗庆

审 判 员  朱中全

人民陪审员  马 利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陶玉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