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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法执字第00165-1号

高岭与王利明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4-09-18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岭,王利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165-1号申请执行人高岭,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无业。被执行人王利明,男,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无业。本院在执行高岭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095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王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王利明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高岭与被执行人王利明达成和解给付协议:申请执行人高岭同意被执行人王利明及其妻子高粉霞自愿将其二人共同所有的位于神木县鸳鸯塔房屋一套不经评估、拍卖作价100万元抵偿所欠高岭的100万元本金及利息,申请执行人高岭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6990元及执行费1247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09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崔建国

审 判 员  王志新

代理

审判员  李永堂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