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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莱城民初字第1550号

李蓓蓓与刘军、汤学锋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蓓蓓,刘军,汤学锋,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莱城民初字第1550号

原告:李蓓蓓。

被告:刘军。

被告:汤学锋,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职工。

被告: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上列原、被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汤学锋工资、奖金款35万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琳

审 判 员  郭丰国

人民陪审员  房思华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时雯靓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存根)(2012)莱城民初字第1550号合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我院对原告李蓓蓓与被告刘军、汤学锋、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

一、查封被告汤学锋在你处工资、奖金款35万元。

二、查封期限六个月,自2013年月日至2013年月日。附民事裁定书一份。2013年月日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2)莱城民初字第1550号我院对原告李蓓蓓与被告刘军、汤学锋、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查封被告汤学锋在你处工资、奖金款35万元。附民事裁定书一份。2013年月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