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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贡井执字第56号

申请执行人段修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苏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4-11-06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段修平,苏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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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贡井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段修平,���,1966年8月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苏伟,男,1967年6月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贡井区。本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段修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苏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苏伟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伟银行存款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 亮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潘虹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