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0841号原告潘娜,女,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被告潘尚尚,男,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娜诉被告潘尚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娜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娜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任伟圣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亚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