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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0841号

原告潘娜诉被告潘尚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4-09-26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潘娜,潘尚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0841号原告潘娜,女,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被告潘尚尚,男,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娜诉被告潘尚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娜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娜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任伟圣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亚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