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执字第3478号申请执行人邱南帆,男,198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荣朗,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舒幼冬,男,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2012)深仲裁字第8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张荣朗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30万元及利息49500元、律师费4万元、仲裁费30265.6元;被执行人舒幼冬对被执行人张荣朗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2年10月11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根据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舒幼冬承担全部债务中的65万元债务的保证责任,现被执行人舒幼冬已如约开始履行和解协议。另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被执行人舒幼冬已开始如约履行和解协议,故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如将来被执行人舒幼冬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债务,或者发现被执行人张荣朗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均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 倩执行员 黄 直执行员 陈 添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学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