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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唐民申字第24号

申请再审人朱大明与被申请人袁波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大明,袁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申字第24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大明,男,1957年10月27日生,满族,农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袁波,男,1959年5月29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申请再审人朱大明因与被申请人袁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2)唐民三终字第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朱大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光宇

代理

审判员  康永杰

代理

审判员  杜 倩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单征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