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申字第24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大明,男,1957年10月27日生,满族,农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袁波,男,1959年5月29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申请再审人朱大明因与被申请人袁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2)唐民三终字第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朱大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光宇
代理
审判员 康永杰
代理
审判员 杜 倩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单征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