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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00127号

申请执行人姚纪清与被执行人王艳红离婚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艳红,姚纪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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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127号申请执行人王艳红,男,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姚纪清,女,1980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姚纪清与王艳红离婚纠纷一案,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147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姚纪清给付王艳红子女抚养费2797元。王艳红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姚纪清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姚纪清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姚纪清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姚纪清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结被执行人姚纪清银行账户6210983793002309318。

二、划拨被执行人姚纪清银行存款2847元(含执行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东方

审判员  张世东

审判员  谷丽华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庆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