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杨民初字第00154号原告杨凌某某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吴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凌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凌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凌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徐 萌
代理
审判员 张雯雯
人民陪审员 曹 凯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