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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巢民一初字第00527号

张XX与李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XX,李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0527号

原告:张XX,男。

被告:李XX,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它诉讼费用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世俊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刘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