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0527号
原告:张XX,男。
被告:李XX,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它诉讼费用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世俊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刘 倩 来源:百度“”
张XX与李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0527号
原告:张XX,男。
被告:李XX,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它诉讼费用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世俊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刘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