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396号原告赵先国。原告李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先国与被告李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先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先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谢允常
审 判 员 樊吉忠
人民陪审员 张文忠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 玲 来自:
赵先国、李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396号原告赵先国。原告李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先国与被告李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先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先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谢允常
审 判 员 樊吉忠
人民陪审员 张文忠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