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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初字第396号

赵先国、李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5-04-08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先国,李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396号原告赵先国。原告李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先国与被告李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先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先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谢允常

审 判 员  樊吉忠

人民陪审员  张文忠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