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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甪商初字第32号

江苏卓达律师事务所与苏州普江兴精密五金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卓达律师事务所,苏州普江兴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甪商初字第32号原告江苏卓达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苏州市平江区旧学前书院弄5号。负责人吕秋华,主任。委托代理人孙世民,该所工作人员。被告苏州普江兴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佳马路3号。法定代表人陈绍富。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卓达律师事务所诉被告苏州普江兴精密五金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卓达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江苏卓达律师事务所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黄 瑩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苏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