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商终字第4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
负责人:吴月平。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建德市教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其均。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爱佳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峥。
上诉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为与被上诉人建德市教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爱佳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2012)杭建商初字第15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二审中,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撤回上诉。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2012)杭建商初字第1567号民事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洪悦琴
审 判 员 袁正茂
代理
审判员 陈 剑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倪知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