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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魏民初字第00562号

原告邵某某诉被告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邵海丽,纪换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00562号原告邵海丽,女,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魏县北皋镇邵岗村。被告纪换庆,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魏县院堡乡中三中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海丽诉被告纪换庆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海丽于2012年12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海丽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文涛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肖 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