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00562号原告邵海丽,女,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魏县北皋镇邵岗村。被告纪换庆,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魏县院堡乡中三中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海丽诉被告纪换庆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海丽于2012年12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海丽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文涛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肖 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