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莱州执字第1473-1号

申请执行人王世强与被执行人赵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4-10-24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世强,赵涛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莱州执字第1473-1号

申请执行人:王世强,男,196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赵涛,男,197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王世强与被执行人赵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世强以(2012)莱州民初字第2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涛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赵涛座落于莱州市城港路街道朱由二村、朱由海村沿海有个养殖大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赵涛座落于莱州市城港路街道朱由二村沿海的养殖大棚3个、座落于莱州市城港路街道朱由海村沿海的养殖大棚3个。

二、被执行人赵涛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隐藏、转移、转让、变卖、赠与、毁损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孟广斋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少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