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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一字第00169号

王春兰与王惠民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春兰,王惠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一字第00169号

申请执行人:王春兰,女,汉族。

被执行人:王惠民,男,汉族。王春兰与王惠民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新民初字第18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惠民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王春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惠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王惠民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王惠民的银行存款,现已将所欠案款发还申请人王春兰,现该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9)新民初字第18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康建平

审 判 员  朱 评

代理

审判员  肖宏远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