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谷刑初字第01号公诉机关甘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子英,又名马勺布,男,生于1977年4月5日,回族,甘肃省广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1996年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1999年12月释放。2002年因犯盗窃罪被康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9月释放。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12月释放。2012年8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甘谷县看守所。被告人马正龙,又名马尔洒,男,生于1984年2月15日,回族,甘肃省广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2003年因抢劫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8年1月假释。2012年8月25日因盗窃罪被甘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甘谷县看守所。甘谷县人民检察院以谷检刑诉字(20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子英、马正龙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甘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文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子英、马正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甘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25日,被告人马子英伙同马正龙窜至甘谷县城伺机作案,在甘谷县大像山镇沙家巷张某某家门口,马正龙在巷口放风,马子英用随身携带的自制改锥将一辆价值5400元的灰色豪爵牌弯梁摩托车车锁撬开后,骑车带马正龙逃离现场。二被告人骑到甘谷县城西环路后,俩人商量决定由马正龙负责看守偷来的摩托车,马子英再去偷一辆摩托车。后马子英窜至甘谷县大像山镇新城街西分波渠李某某家门口,再次用随身携带的自制改锥将一辆价值6000的红色雅马哈摩托车锁撬开,骑车逃离现场。在甘谷县西环路二被告人会合后,骑车沿316国道逃窜,途径武山县广武坡时,被当地公安干警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指认笔录、抓获经过、鉴定意见、作案工具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子英、马正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马子英判处四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对马正龙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马子英辩称,鉴定机构鉴定的摩托车不是他盗窃的摩托车;鉴定不准确,价格过高。
被告人马正龙辩称,他没有参与盗窃红色雅马哈摩托车;他在犯罪活动中作用较小,是从犯,应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5日,被告人马子英伙同马正龙窜至甘谷县城伺机作案,在甘谷县大像山镇沙家巷被害人张某某家门口,被告人马子英、马正龙发现门口停放着一辆灰色弯梁豪爵牌110型摩托车,马正龙便到巷口放风,马子英用随身携带的自制改锥将该摩托车车锁撬开后,骑车带马正龙逃离现场。俩人骑到甘谷县城西环路后,商量由马正龙负责看守偷来的摩托车,马子英再去偷一辆摩托车就返回广河县。后马子英窜至甘谷县大像山镇新城街西分波渠被害人李某某家门口,再次用随身携带的自制改锥将一辆红色林海雅马哈弯梁110型摩托车车锁撬开,骑车逃离现场。在西环路俩人会合后,骑车沿316国道逃窜,途径武山县广武坡时,被当地公安干警抓获。经鉴定,被盗灰色弯梁豪爵牌110型摩托车价值5400元;被盗红色林海雅马哈弯梁110型摩托车价值6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甘谷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分别证实,案件的来源、立案侦查情况和被害人的身份信息。2、武山县公安局的抓捕材料证实,2012年8月25日14时许,武山县公安局民警在该县广武坡设卡堵截时,将驾驶被盗摩托车的被告人马子英、马正龙当场抓获。3、证人李某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8月25日10时许,她停放在甘谷县大像山镇新城街西分波渠自家门前的摩托车被盗。该车是红色林海LYM110型弯梁摩托车,车架号为LL8PYH4F5AB231330,发动机号10L61214。该车是2011年10月从甘谷县永利公司购买的,价值6650元,车有九成新,现在价值6000元。4、证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8月25日11时许,她停放在大像山镇沙家巷院门口的摩托车被盗,该车为灰色弯梁豪爵牌110型摩托车,车架号为LC6XCH3R7B1035058,发动机号为XT039944,是2012年7月15日从甘谷县亨泰公司购买的,价值6000元,车有九成新,现价值5400元。5、证人罗某某的陈述内容和证人张某某的陈述内容相一致,另外还证实了该车的销售价格为6000元而发票价格为5300元的原因。6、被告人马子英的陈述证实,2012年8月25日他和马正龙乘车来到甘谷县城,预谋盗窃摩托车。在县城的一条巷子里发想了一辆灰色弯梁豪爵牌摩托车,马正龙在一旁放风,他用自制的改锥撬开车锁,骑车带马正龙逃离现场,来到县城的西环路后,马正龙看管偷来的摩托车,他在附近用自制的改锥撬开了车锁,又偷了一辆雅马哈牌弯梁摩托车,然后他和马正龙各骑一辆摩托车沿316国道逃往广河,在武山县广武坡被当地公安干警抓获。7、被告人马正龙的陈述证实,2012年8月25日早上,他和马子英来到甘谷县城盗窃摩托车,在县城的一条巷子里,马子英撬开车锁,将一辆灰色弯梁豪爵牌摩托车偷到后骑车带他来到了西环路,他在此看管偷来的摩托车,过了一会,马子英又偷来了一辆红色雅马哈摩托车,俩人骑车沿316国道逃窜时在武山县广武坡被当地公安干警抓获。8、甘谷县公安局指认笔录1份、照片1组分别证实,经被告人马子英指认,在甘谷县大像山镇沙家巷张某某家门口,偷一辆灰色豪爵牌弯梁摩托车;甘谷县大像山镇新城街西分波渠李某某家门口,偷了一辆红色弯梁雅马哈摩托车9、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的身份证各1张,购车发票、产品合格证个1张分别证实,豪爵牌、林海雅马哈摩托车的价格、车辆型号、生产日期、及各种指标参数。10、甘谷县公安局估价委托书1份、甘谷县物价局鉴定意见书1份、价格鉴定表1份证实,被盗的灰色爵牌110型弯梁摩托车价值5400元,红色林海雅马哈110型弯梁摩托车价值6000元。11、甘谷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分别证实,2012年8月25日,甘谷县公安局扣押红色弯梁雅马哈摩托车一辆,发动机号10L61214;扣押爵牌摩托车一辆,发动机号XT039944.2012年8月29日分别将扣押车辆发还被害人李某某和张某某。12、甘谷县公安局随案移送物品清单证实,作案工具自制铁质改锥2枚,证实二被告人盗窃所用的工具。13、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1996)城刑初字第03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1996年被告人马子英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甘肃省武威监狱证明1份、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2002)康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1份证实,2002年因被告人马子英犯盗窃罪被康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9月释放。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2008)临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甘肃省白银市监狱释放证明书各1份分别证实,2008年被告人马子英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12月释放。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03)七型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书、甘肃兰州市监狱假释证明书各1份分别证实,2003年被告人马正龙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8年1月假释。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相互印证,予以确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子英、马正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共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子英、马正龙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对被告人马子英提出鉴定机构鉴定的摩托车不是他盗窃的摩托车;鉴定价格过高的辩解意见,因被害人陈述、被盗车辆发票、产品合格证、公安机关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委托鉴定书、鉴定意见书中均记载了被盗摩托车的品牌、颜色、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且内容真实,相互印证,能够确定鉴定材料就是被告人所盗窃摩托车,因此对被告人马子英提出鉴定摩托车不是所盗窃摩托车及鉴定价格过高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对被告人马正龙提出他没有参与盗窃红色雅马哈摩托车的辩解意见,因被告人马正龙与马子英的供述与其他证据均证实二被告人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二人之间的分工不影响盗窃罪的构成,因此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对被告人马正龙提出,他在共同犯罪活动中作用较小,是从犯,应从轻处理的辩解意见,酌情予以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子英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马正龙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子英、马正龙均系累犯,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大,应依法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对二被告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子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25日起至2017年8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被告人马正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25日起至2016年8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物品改锥二枚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郭有生
审判员 蒋应鹏
审判员 白丽萍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牛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