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行非诉审字第55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
被执行人:广东新迈特正宇医药有限公司,地址:。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作出的穗人社行理字(2012)5-605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上述决定书提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其作出的穗人社行理字(2012)5-605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中的“支付李华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17日被拖欠的工资2758.62元,并加付赔偿金2758.62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审查受理费50元由申请人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杜剑青
审判员 周健彬
审判员 吴贵楷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熊小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