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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民初字第61号

朱进辉与章金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进辉,章金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徐民初字第61号原告朱进辉,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水县。委托代理人王廉君,徐水县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章金福,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徐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进辉与被告章金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进辉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进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史小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