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宝市中法执恢字第004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融北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雯文,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德泉水泵排灌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战军,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省天柱水泥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纪长,公司董事长。西安融北投资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宝市中法民二初字第01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陕西德泉水泵排灌机械有限公司、陕西省天柱水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一案,本院于
二0一二年四月十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179846元。本案在执行程序中于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三日分别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
二0一二年四月十六日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在限定的期限内未自觉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陕西德泉水泵排灌机械有限公司因企业经营困难,大部分职工下岗自谋出路,机器设备、厂房租赁他人生产使用,养活部分职工,职工工资不能按时发放,拖欠职工工资、养老金700余万元。被执行人陕西省天柱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因属高耗能、高污染企业被国家强令关闭。经本院组织岐山县工信局、陕西德泉水泵排灌机械有限公司、陕西省天柱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岐山农机制造有限公司协商、沟通,被执行人陕西德泉水泵排灌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请求将此案与另一案《(2012)宝市中法执恢字第00005号,西安融北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德泉水泵排灌机械有限公司、岐山农机制造有限公司,执行依据(2006)宝市中法民二初字第009号民事判决书》并案处理,并表示愿与申请执行人积极协商,达成和解。在和解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安融北投资有限公司将此二案所涉及债权转让与宝鸡凤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书,针对案件的实际情况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六)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6)宝市中法民二初字第0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长春
审判员 :胡耀山
审判员 :王忠军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焦小强